民工受伤无人赔偿 二审速裁化解干戈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20日
近日,中院速裁合议庭审理了一起农民工受到损害无人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近一个月的调解,民工当庭得到30,000.00元的赔偿款,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避免了下一步的执行问题,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审判目标。
原告席某系通辽市的农民,2006年经人介绍到某外地公司驻海拉尔工地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评定为六级伤残。被告某公司认为原告并非在其工地受伤,不同意赔偿。原审法院以原告席某无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工地工人,并在工地受伤,判决驳回了原告席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席某不服,上诉至中院,速裁合议庭受理此案后经查认为,此案虽然证据不够充足,但是上诉人受损害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如果简单的以现有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极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经庭前、开庭过程中两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由于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呼伦贝尔市,使得调解工作只能通过电话进行。后经过主审法官近一个月无数次电话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上诉人当庭给付上诉人现金30,000.00元。上诉人在拿到30,000.00元赔偿款后,紧紧的握住主审法官的手说:“我作为外地的农民工,没想到你们会这样耐心的对待我这个案子,我真的很感谢你们”。